《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经2001~2002学年度第1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介绍一下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内容。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了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体目标。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实现我校培养二十一世纪的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的目标,特修订本条 例,以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和评定办法。
第二章 筹集、设立与管理
第二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学金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鼓励各院(系、所)及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做出不负责任承诺。
第五条 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定为:"清华之友×××奖学金"(特殊情况应经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学校特等奖学金金额;等级金额应比照已有的等级规范化;颁奖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底或校庆前后。
第六条 奖学金分校、院(系、所)两级管理。各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申报内容包括:
1. 奖学金名称;
2. 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 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 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基金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教育基金会等相关单位管理,以提高使用效益。奖学金证书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制作。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均有权向所在院(系、所)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必须做到:
1. 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或科研作风,学习成绩或科研论文工作优良(部分单项奖除外),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
4. 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第九条 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不能申请综合奖学金。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奖学金分综合奖、单项奖和新生奖三类。综合奖学金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新生奖学金奖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优异者、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金银奖获得者和入学后表现优秀的本科新生。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本科生由学生处落实,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落实。各院(系、所)成立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等有关人员外,可以邀请部分教师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各院(系、所)要提前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和细则,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院(系、所)奖学金评定小组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同学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再经各院(系、所)务会议同意后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 特等奖学金由校务会议审批,专项奖学金由该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院(系、所)管奖学金由院(系、所)务会议审批,其他奖学金(包括校设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五章 颁 奖
第十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表现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综合奖学金和部分清华之友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颁奖,其余奖学金由各院(系、所)组织颁奖。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系、所)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切实加强在评奖过程中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